发达国家是如何对待精神病人的,有精神病院吗,精神病院的管理制度怎么样
做得好的国家采取的政策都是:治疗费用大部分公费负担,给予病人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或减免税收。
鼓励和资助民间力量介入。美国对精神病人问题上所采取非自愿监管(involuntary commitment)的制度设计。对于非短暂性治疗,要求法院举行听证。在大多数州,短暂监管需警察和精神健康专家共同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需要对某人施以更长期的入院治疗,则应得到法院的命令。监管通常有时间限制,而且要求在固定的时间点进行重新评估。英国于1959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处理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精神病人自愿入院,对强制性住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时限。精神病人犯罪大部分采用有病无罪原则,但目前最好的制度是有病有罪原则,可规避利用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这里说的精神病人是指严重的,可造成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不包括。需强制入院的也一样。)国外对杀人的精神病怎么处理
“国外”这要看什么样的国外,中国以外,都是国外,却不能一概而论。
可以说,国外发达国家的处理方式还是本着以治病救人为原则,但是对于有杀人前科的精神病人和暴力倾向特别严重者,住院条件上就需要有不同待遇,大多这类病人其结局也是很凄惨的。这主要看患者家属对病人的态度。
家属管不管和家属能不能管的住病人是有差别的。若家属不管或家属没有能力管。患者一般都会逐渐失去消息。
西方很多国家的精神病院可不愿把有限的资金花费在毫无治疗价值的病人身上。
这方面最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美国很发达,但是同样也很残忍。
最典型的例子是刺杀美国前总统里根事件,导致里根受伤,仅仅因为嫌疑人经鉴定有“精神问题”,就被免于起诉,送到精神病院治疗,而不是送到監狱里坐牢。
国外对杀人的精神病人如何处理由此可见一斑。
在《精神病学》教科书中,有一章是“司法精神病学”,专门讲述在司法程序中有关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后的司法鉴定和犯罪分子“诈病”的识别与鉴定等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对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相对于欧美西方国家而言,一般都是从严从重的。
在这方面,已故我国著名精神病学家刘协和教授生前也曾多次呼吁:
“刀下留人!”
如何与国际接轨,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美国精神病人这破电影讲的什么东西
就是有个小子有钱有身份有地位,但是个变态,一开始有点不爽就杀人,然后杀一些不相干人等,再后来拔枪乱射,还打死了多名警察,走投无路联系律师,然后就啥事没有了。
这部片子就是反应社会的黑暗面,只要有钱有势,即可为所欲为,就算是真实事件也可以办成什么也没发生过。
当然,这部片子看起来像精神病的幻想,因为它只是把杀人,然后啥事没有的情况表现出来,这样给人的错觉就是这小子是精神病,一切都是精神病的幻想。而且这小子确实精神不正常,一般人也会认为杀了那么多人不可能啥事没有。
但他打电话给律师后,律师在后面具体运作了什么,影片并没有表现,反正就是第二天主角干的事都没发生过。这就是影片的高明之处,能看懂也不好乱说,看不懂就当是精神病的幻想。
比如你看到有个精神病杀了张小二,然后经过运作,结果是不存在张小二这个人。你说你是不是精神病?如果你坚持看到了杀张小二,那么你会被当精神病关起来,因为张小二被运作成不存在的人了。